营业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所称“境内提供”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交通运输业 | 3% |
二、建筑业 | 3% |
三、金融保险业 | 5% |
四、邮电通信业 | 3% |
五、文化体育业 | 3% |
六、娱乐业 | 5-20% |
七、服务业 | 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5% |
九、销售不动产 | 5% |
3.计税依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