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税率、征收率及适用范围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图书、报纸、杂志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
17%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及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上述第(4)、(5)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