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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浏览数:929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一、审批项目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三、审批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以外的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的企业集团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其它材料: (1)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母公司所属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母公司住所的,应当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成员企业的,应当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新加入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登记机关领取集团登记证。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10日内颁发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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