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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浏览数:1246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自贸实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自贸实验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的除由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原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5、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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