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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浏览数:2035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税务、海关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 4、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5、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税务、海关办理完税注销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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