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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浏览数:4046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三、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7、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8、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七、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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